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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三金片发明专利案解析

时间:2019-07-22 16:07:49

案件背景

 

治疗泌尿系统炎症的三金片系列产品是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三金公司)的拳头产品,年销售额超过7亿元,在同类中成药中市场占有率第一,达到30%以上。2003年4月29日,桂林三金公司将三金片的处方、制备方法、用途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010年1月5日,桂林三金公司许可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福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涉案专利,许可实施的期限为合同约定生效日起十年。双方还约定了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辽宁福源公司依约支付了许可费。第四年,经桂林三金公司催告后,辽宁福源公司在逾期5个月后勉强支付了许可费。第五年,辽宁福源公司干脆拒绝继续支付许可费。协商未果后,桂林三金公司于2015年1月起诉要求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要求辽宁福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5月,桂林中院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率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辽宁福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8万元。10月,广西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辽宁福源公司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辽宁福源公司不被许可,预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并于2月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辽宁福源公司主张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万县中草药》、《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分内科肾系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等证据。

 

桂林三金公司有效抗辩

 

面对辽宁福源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桂林三金公司依法依规抗辩。首先,桂林三金公司结合相关反证材料,以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证明本发明具备可行性,能够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专利权在申请日时已完成发明工作,并公开了所获得的实质性研究成果,证明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次,桂林三金公司对《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分内科肾系分册》进行抗辩,结合反证材料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内容的,依据《专利法》第24条第3项的规定,涉案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并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作为反证。最后,桂林三金公司依据中医药传统理论,将《万县中草药》公开的处方与专利保护处方进行详细对比,两者不仅存在药味不同、鲜品重量配比与干品重量配比不同,更有主攻病症不同、治法不同、君臣佐使关系不同等区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处方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并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广西中药材标准》1990年版、《中华本草》等反证。

 

裁判结果

 

2015年11月3日,专利复审委针对福源药业请求,作出第27550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的要点为:如果确有证据表明他人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而将其技术内容予以泄漏从而导致公开,该内容的公开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且专利申请人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对所述事项予以证实,这种情况下该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构成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辽宁福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北京高院分别驳回了辽宁福源公司的起诉、上诉。

 

代理律所观点

 

高文律所作为桂林三金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加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并全部获得胜诉。

 

首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虽然没有举证的义务,但为了让审查员更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了解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专利权人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中药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著作论述数不胜数,在寻找能够支撑论点的论据时,应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广西中药材标准》、《中华本草》等国家、地方药品标准和技术辞典类证据,这些公知常识性证据显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其次,辨证论治、君臣佐使等中医药理论对于合理处方、安全用药、提高疗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中药组合物组方的重要基础。在判断涉案专利保护的中药组合物的创造性时,应建议审查员考虑发明整体组方原则、病因病机、具体原料的性味归经、在组方中所起的作用等,整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内容。最后,出庭律师应全面、深入地理解涉案专利和背景技术,庭审时应将发明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传达给审查员、法官,并有理有据地反驳对方的主张。

 

简要评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专利权是企业和国家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面对专利权被侵犯和无效,专利权人应当勇于面对,敢于保护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案中辽宁福源公司与桂林三金公司签订长达十年的许可协议,但很快便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四年度使用费,经桂林三金公司多次催告后,逾期5个月勉强支付了许可费,不按约定提供产品单项生产销售专项审计报告。第五年,辽宁福源公司干脆拒绝继续支付许可费。鉴于辽宁福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桂林三金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终止了对辽宁福源公司的专利许可。辽宁福源公司眼见许可被终止,干脆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意图釜底抽薪。对辽宁福源公司提起的无效诉求,桂林三金公司依法依规沉着应对,有效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桂林三金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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